类金融机构如何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5-15 09:00:45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崔吕萍 | 责任编辑: 王静

90%魔鬼,10%天使。这是一些从业者对所处类金融机构的资质描述。但一个必须清晰的背景,就是在众多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传统银行服务不足之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类金融机构,在相当一段周期内,以实体经济渴盼之热情,发挥鲶鱼效应,以四两拨千斤的巧劲儿,唤起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小微的兴趣。

而今,类金融机构发展进入坎途———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行业先天优势,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之实,让监管者看到了风险点;地方金融办对于类金融机构的管理缺乏执法权,导致无法在看到风险时及时为行业修剪枝杈;一向被业内视为“整改通行证”的平台备案制,也因故一拖再拖。

类金融机构有功劳,有劣迹。如何管、是否留,这是监管者的思考题;如何稳,是否撤,这是市场的必答题。围绕这一话题,作为多年跟踪这一业态的中央新闻单位,本报特别邀请多位业界人士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话题。

■■学者之声:

类金融机构存在有其历史背景

接到本报记者的采访邀约,多年关注类金融机构发展、在几个行业发展重要时点都发声相助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颇有感触。从大的角度看,他认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办法,一是缓释、二是隔离、三是分散,而不是加速挤爆泡沫制造风险,或者让风险快速积聚起来。

“因此,政策制定和监管执行都应注意刚柔相济,不能简单‘一刀切’,也不能不分区域、不分行业进行模式化监管,这些都对防控风险有害无益。现在我听到地方上有的同志反映,认为刹车刹得比较快,民营企业资金链条一般比较脆弱,我认为金融政策还是该留有缓释安排。”黄震这样说。

黄震同时认为,类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生存,主要是我国金融二元结构造成的金融压抑,传统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大量民间资本寻找理财渠道而不得,大量实体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过去10年,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产生了很多新型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特别是以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交易所平台为代表。它们规模究竟该多大,要看经济对金融需求多大。我们曾经做过估算,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服务份额,占到总份额的10%,是比较合理的规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持牌机构进行监管,未持牌的平台由地方政府来主导管理。黄震对此表示,这就容易造成地方金融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不过,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有风险处置的责任,所以地方政府也介入了金融监管,但如何让这种权责变得更为对等,是我们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让金融办负责管理类金融机构,但金融办本身没有法定的执法权,这就使得他们只能采取柔性监管措施。”由此,黄震呼吁,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以及地方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权利。对新兴金融机构已经产生的现实,应善于引导,逐步推动其关停并转。对于防控区域性金融风险,地方金融办和处非办最好能加强前端介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于平台要进行行业自律的引导。

■■市场讨论:

“鲶鱼”功不可没

类金融机构期待牌照制

在一个金融发展成熟的社会中,在市场和监管作用下,会形成多层次的信贷体系,不同类型的机构会发挥不同的优势,服务不同类型的客户,对于金融服务的普及有着重要的意义。单独割裂地看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模,似乎缺乏参考价值。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战略官陈欢认为,对于金融科技机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目前监管部门的思路是正确的,做金融就应该持牌,应该按照金融的规律开展业务、进行监管,因为无论金融业务是什么样的机构来提供,其金融的本质及规律都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在监管上也应该按照相应的方式来监管,因此对于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也应该尽快将其纳入整体的监管框架之内,加快落实备案机制,发挥其在普惠金融领域的积极社会意义,同时又能够有效地管理其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因为涉及到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因此从政策的角度应该是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的政策标准,全国统一进而避免地方政府的套利行为,但落地的日常监管可以交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金融监管,也就应该给予其相应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准入权,例如征信数据接入、便捷稳定的支付通道,对逾期客户的惩戒机制等,帮助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稳定地发展业务。

同样是圈内“老人”,乐信集团CEO肖文杰则提出了带有初心的思路,那就是让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肖文杰说,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都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在技术创新上,因为互联网企业有天生的技术和组织基因优势,而金融机构有天然的金融从业优势。因此,“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模式”或将会是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主流,也是效率更高的方式。

而在自律组织代表——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看来,网贷备案的延期可以说明监管机构对于网贷行业监管态度是审慎的,既保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降低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目前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以及备案两项硬性规定,将淘汰掉90%的平台,留下来的10%平台将能够满足市场需要,也能促使监管更加细致,保证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委员建言:

金融风险,“防控”两字很重要

既是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也是金融安全领域的研究者,同时还是市场从业者,围绕金融安全这个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谈剑锋认为,“不是所有领域都能允许子弹先飞一会的,只有严厉的监管,才能避免问题扩大化、复杂化。”面对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剑锋心直口快。

在谈剑锋看来,互联网在给百姓带来快捷精准服务的同时,也给不正常的金融行为提供了便利:“即便在我们这个圈子里,很多人跟父母说,网上那些承诺保本高回报的都是骗子,但老人并不信子女的话。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广大民众对于金融安全的意识,让他们具备基本识破骗局的能力。同时,事关百姓财产安危,监管者还是要提高金融从业门槛,否则底线不清,给社会财富造成损失,最终有可能还是需要政府买单。”

当今,科技金融宣传的一个风口就是“大数据”,但这种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是否能够绕开授权?谈剑锋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去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特别提到,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无论是国外的‘脸书事件’,还是国内爆出个别知名网站违规使用客户信息的情况,都说明不少信息收集行为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谈剑锋表示,之所以存在这一情况,是因为以往互联网主要靠流量变现,大部分的互联网公司并未盈利,现在,大家认为大数据是风口,所以任何一个APP都会采集客户信息,这些个人数据的采集、处理并没有真正得到主动授权,所以无论如何使用,都是不合规的。

那么,所谓的大数据一定能代表一个人的信用吗?谈剑锋认为不能画等号。因为类金融机构的出发点和金融机构不一样,比如银行的行为是严格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即便用大数据、科技金融的大帽子去吸引客户,一些网络贷款说到底还是在玩资金,资金链一断,风险马上会产生。

从技术层面看,当前,我国多地在研发区域类金融机构风控预警系统,在一些地区,这样的系统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管者预警风险的“好帮手”,但在谈剑锋看来,预警系统的有力之处在于态势感知,并非能有效拦截所有的风险:“比如有人要攻击我们的网络,前期也会有‘踩点’行为,政府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趋势进行预警。但如果有个互联网金融此时正在‘跑路’,以这套程序去拦截,恐怕不大现实。”由此,谈剑锋表示,金融风险,“防控”二字很重要,同样,在出险后,监管者对风险处置的能力也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而在防控风险方面,不仅广大民众要提高认识,政府也同样需要加强学习能力。